经开区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
业务审批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二、法定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中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的书面承诺;
2.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3.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1.中介机构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向经开区财政局提交签章后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原件及相关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经开区财政局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同时在门户网站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3.经开区财政局将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60个工作日内,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中介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1.经开区财政局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发现申请机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该申请机构发生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经开区财政局记入其信用档案,且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附件1: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附件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附件1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告知承诺书
申请机构就申请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申请机构知悉并同意:如出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或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执业许可后,财政部门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情形,将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直至被撤销代理记账执业许可,并主动交回证书。
承诺人(机构负责人)签字:
承诺中介机构(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
承诺书
财政局:
1.本人(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且为该机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2.本人(专职从业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专职从业人员较多,依次自行增加)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
我们承诺:在资格申请或年度备案中所提交的信息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有效,电子版附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关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违法情形。
承诺人:负责人签名(签章)
从业人员签名(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