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专利收费项目中增加单独指定费子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22〕13号

发布日期:2022-05-11 16:19 【字号:   阅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规定,为落实《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简称《海牙协定》)有关要求,规范收费管理,现就我国加入《海牙协定》后,在专利收费项目中增加单独指定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海牙协定》指定我国的国际申请及国际注册续展,相关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单独指定费。单独指定费属于专利收费的子项。 

 二、单独指定费分三期收取,自国际注册日起第1-5年为第一期,第6-10年为第二期,第11-15年为第三期。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根据《海牙协定》规定,单独指定费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代收,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933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单独指定费收入入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专利收费”(103043401)科目。 

    五、本通知自20225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