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开管﹝2021﹞58号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驻单位、各企业: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经2021年第9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6月30日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充分调动全社会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安全隐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瞒报、谎报、漏报事故等行为,均可以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安监局)等部门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收到的举报线索及时转送至区安监局,由区安监局统一牵头办理,对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范围主要包括: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经核查认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害,如不及时排除或整改,可能造成1人以上遇难、或者3人以上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隐患。
有关行业领域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停业整顿、整合技改等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关闭取缔后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或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考核合格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恶意规避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整治消除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八)法律法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可以采用电话、面谈、书信等方式进行,举报内容要详实具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或线索。举报人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真实姓名及通讯联络方式。举报人可以通过全国统一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区管委会的举报电话0554-3316153、书信(通讯地址为安徽省淮南市振兴路1号、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邮编232008)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受理单位及相关人员要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举报人要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核查组由区安监局召集,核查组成员要包括带队领导、工作人员及安全专家组成,人员数量不少于3人。核查工作应科学严谨,在核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并提出奖励金额建议。
第九条 相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属于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二)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
第十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避免30人以上遇难、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特别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30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奖励;
(二)避免10—29人遇难、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10万元(含)至5万元(不含)奖励;
(三)避免3—9人遇难、或者10—49人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发生的,给予5万元(含)至1万元(不含)奖励;
(四)避免1—2人遇难、或者1—9人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发生的,给予1万元(含)至3000元(不含)奖励;
(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中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给予3000元(含)至500元(不含)奖励。
(六)举报瞒报或者谎报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的,每查实瞒报或者谎报遇难1人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七)举报瞒报或者谎报一般事故的,每查实瞒报或者谎报遇难1人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及本条的举报奖励如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确认领奖,并由其将奖励资金平均分配。已在省、市或其他相关部门实名举报并领取奖励资金的不得在区一级重复领取。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字确认,逾期不签字确认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举报人在签字确认的同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本人在用的银行账号,由区会计核算中心将奖励资金通过银行汇至举报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三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举报人为淮南经开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亲属,或者其授意的人员;
(二)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导致无法核查的;
(三)有关部门已掌握情况,正在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不应奖励的事项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未涉及或与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责保障,纳入预算。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审批表
举报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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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姓名或举报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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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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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方式 |
□12350 □来访 □书信 □0554-3316153 □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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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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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组核查举报案件情况及其奖励金额建议 |
举报案件核查情况:
建议奖励金额: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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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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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开户行及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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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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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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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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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 (本人承诺不是淮南经开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亲属,或者其授意的人员)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