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树立全面质量管理标杆,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环境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增强园区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质量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质量奖”是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园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园区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组织。
第三条 园区质量奖评定工作以促进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组织自愿申请为基础,以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增加组织负担为原则,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园区质量提升。
第四条 园区质量奖评审范围为:园区范围内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和提供服务的所有社会组织。
第五条 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评选园区质量奖组织不超过2家,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组织申报园区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园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重视组织文化建设。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园区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能源、质量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有质量、设备、安全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国家、省、市、区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不讲诚信、拖欠工资等不良记录的。
第三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八条 园区质量奖评定标准采用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1000分。
第九条 园区质量奖评定依据为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1712—2012《政府质量奖评审指南》。
第十条 为保证园区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领域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不同领域和不同行业特点,由专家组实施评审。
第十一条 园区质量奖评定主要包括申报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实施指南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园区质量奖入围组织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综合评分不得低于600分。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园区质量奖评定前,园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在网站及新闻媒体上公布园区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园区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
第十五条 园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对资格审核合格的组织进行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并提出园区质量奖获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园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十六条 园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期为十五个工作日,并组织对举报投诉情况的核实。
第十七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提交园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园区通报,并授予由园区主任签名的奖牌证书。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八条 园区质量奖评审经费用于组织专家开展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园区质量奖奖励和园区质量奖评审经费由园区财政纳入预算。
第十九条 园区给予每个园区质量奖获奖组织10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牌和证书,奖励经费纳入园区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园区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宣传获得园区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应从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组织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法人代表可以优先参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的推荐。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园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获奖单位组织监督评审及跟踪检查。“园区质量奖”有效期为4年,获得园区质量奖的组织不得重复评选。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园区质量奖荣誉,或者在有效期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园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提请园区撤销其园区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六条 承担园区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 园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园区监察部门切实加强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获得园区质量奖的企业方可申报市级以上的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园区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